2005年重庆文理学院招生章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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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6/22 14:34 新浪教育 | ||||||||
编者按:重庆文理学院即原渝西学院。 第1条 学校全称重庆文理学院学院,国标代码10642。学校位于重庆市国家级综合体制改革试点市——永川市,校辖三区——红河校区、星湖校区和北山校区。 第2条 学校为公办普通全日制本科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3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和重庆市内少数民族预科生。职教师范本科限招重庆市内中职毕业生(不含技工校毕业生),部分高职专科可招中职毕业生。 第4条 体育类专业术科测试采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联考方式,艺术类专业术科测试按照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联考和学校自主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5条 学校在重庆、四川、云南、广东、广西、海南、黑龙江、辽宁、内蒙、山西、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北、湖南、福建、陕西、甘肃、新疆等省招收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并按各省规定的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第6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生源省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录取新生。 1、凡在生源省划定的一般本科批和专科批录取线上者,第一志愿填报学校普通本、专科和高职且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专业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且达到学校在当地的录取控制分数线者,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学校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3、对填报学校志愿,符合国家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给学校的考生,学校将择优录取。 4、对未填学校志愿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生源省的实际情况录取。 5、学校所有本专科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和年龄。 6、考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网站www.cqwu.net查询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为 (023) 61182234,61182534,49682234(传真)。 第7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杂费。学校是重庆市属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优秀单位,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具体标准以生源地招办公布为准。 第8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9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学校以往与之不符的有关招生规定同时废止,章程的修订需按同样的程序进行。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