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在公司期间辛苦工作,后因家中有事向公司提出辞职,不想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让他苦等了3个多月至今还没有盼到。日前,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小晏提起此事感到“很受伤”。
小晏是武汉理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06级学生。据他介绍,今年4月28日,他应聘到武汉市中鼎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虽尚未与公司签合同,但他在公司期间努力工作,并被公司推荐参加了某项技术培训。7月上旬,小晏因为家中有事需赶回去,怕耽误公司项目,向公司提出辞职,并于7月中旬应公司要求办完离职手续。
“进公司后,我拿了4月28日到5月31日的工资,但从6月1日到7月10日的工资至今没有到账。”小晏告知,他从7月份等到现在,一直没有消息。
几经辗转,10月14日,记者陪同小晏终于采访到了公司的负责人龚先生。龚先生简单说明没再给小晏发工资的理由:小晏来应聘时未告知自己还在学校就读;在工作期间请了4次假,次数太多;公司送小晏去参加了某项专业培训,他的辞职损失了公司的人力财力;小晏辞职时没办好离职手续,丢失了施工工具。简单介绍完以上理由后,龚先生表示不再接受采访,也不同意记者提议的“让小晏当场说说自己的观点”。
就龚先生所说的“理由”,小晏告诉记者:去应聘时已清楚告知面试人员自己还在校读书;4次请假,其中有3次是学习原因,1次是生病,都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参加培训是公司的安排,自己并未强求;丢失的工具有可能是工友借走未还,自己可以承认,但工具成本价也就50元左右。
记者已建议小晏将自己的讨薪难题向劳动监察等部门反映。昨日,记者就此事也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李倩认为,小晏在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报酬。至于用人单位谈到的拖欠工资的相应理由即使成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小晏被扣发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其当月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一再拖欠工资,小晏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记者:王祥楠 实习生:林灵/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