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昨天联合发出通知,重申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地相关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三部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三部门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