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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规划纲要》发布全文(7)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4日 13:13   新浪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预算管理机制,完善教育财政咨询和决策制度。加强经费拨款的科学论证,健全项目申报、事前评估、财政投资评审、立项论证制度,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对教育重大项目预算开展事前评估,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推进政府公开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预算决策,提高预算安排的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教育财政咨询委员会作用,提高教育财政管理的有效性。完善学校全面预算管理。

  加强经费执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实施将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纳入考核内容的新型预算管理方式。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市属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完善教育专项绩效考核和问责机制。建立各级各类学校的绩效目标和考核指标,逐步建立绩效奖励与标准拨款相结合的经费分配制度。建立经费使用效益和国有资产管理评价体系。引进相对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绩效考核和评价。

  加强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合督查,完善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实施学校“阳光财务”工程,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收费听证制度,全面推行收费规范公示制度。

  第十章  教育信息化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服务、提升效益的原则,以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推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构建支撑终身教育和个性化学习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全面提升首都教育信息化水平。

  (三十八)加强教育信息基础建设

  依托智慧城市建设,以数字化应用为导向,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的信息化基础建设,进一步改善教育信息化建设环境。有效利用先进、主流的信息技术,加快“北京教育信息网”的升级换代,加强数字校园建设。加强数据、资源、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形成覆盖城乡,满足学校、社会、家庭需求的远程教育网络。加强教育信息化基本能力建设,重视教育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的信息化培训,不断提升全民信息素养和信息能力。 

  (三十九)完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

  依托首都城市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教育资源建设与应用。逐步完善与城市信息化发展相协调、与教育发展规律相适应、满足学习型城市建设需求的数字化教育服务体系。政府、学校和社会共同建设,形成以学习者为中心,融合校内学习与校外学习、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沟通学校、家庭、社会,提供个性化、开放式服务的数字化学习服务平台。

  (四十)创新信息化教育与管理方式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丰富的数字资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探索新型教学模式,开展网络教研,提高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形成适应信息化的教育教学方式与校园文化,培养提高学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整理、分析信息的意识、习惯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开展多媒体教学、远程教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程的深层次整合,创新网络化学习模式,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探索新型技术形态的教育应用与创新。

  整合教育信息资源,建成贯通市、区(县)、学校,衔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集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共服务、在线互动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网上政府门户。建成服务广大市民和教育工作者的电子政务(电子校务)体系,创新政务管理和校务管理,扩大服务范围,提升首都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第十一章  依法治教

  构建首都教育现代化法律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立法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教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导和问责机制,依法治教,为全面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四十一)完善地方立法

  完善首都教育立法,形成与国家法律框架相一致、与首都教育现代化要求相匹配的层次合理、内容完备、适用性强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推进关于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快有关教育督导、校外教育、终身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加强立法调查研究,进一步规范教育立法制度和报审程序,增强教育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结合本市教育改革发展实践,及时对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

  (四十二)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依法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权限与程序。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赔偿制和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教育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教育执法行为,加大对教育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行评议考核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教师和学生行政申诉制度,做好教育行政救济工作。支持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建立教育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机构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三)推进依法治校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章程和各项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履行办学职责,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师生员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师生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程序依法健全权利救济制度。加强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生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

  (四十四)加大督导力度

  依法强化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职能,加强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的督导检查,构建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政府督导评价为主导、学校自评为基础、社会广泛参与的教育督导工作机制,建立行政监督、科学评价、民主管理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评估体制。

  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评估标准,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和学校的内涵发展。依法加强和改进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拓展高等教育、校外教育、社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督导工作。创新探索与同级政府部门联动督导、购买专业评价服务、开展社情民意调查、跨地区督导合作等工作模式,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化,逐步实现精准化督导。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落实完善教育督导结果公布、整改制度及督促政府和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问责制,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之间衔接顺畅、统筹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督学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教育督导评估专业机构,推行督学任职资格制度和督学委派制度,完善督学选拔聘任制度、督学培训制度、督学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章 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依据首都市情,尊重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对制约首都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进行攻坚和试验,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在关系首都教育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一批突破性成果。

  (四十五)组织实施十大重点建设项目

  围绕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任务,以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为重点,组织实施一批对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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