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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患乙肝者入职:反就业歧视须行政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30日 10:15   新京报微博

  7月28日,新华社报道了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公司拒绝8名患乙肝大学生入职一事,大学生们遭遇到就业歧视后,曾向成都新都区劳动保障局求助,然而工作人员的回复令他们吃惊:“他们说‘查出来了病就回家好好养着,还闹什么闹’。”

  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公司作为一家国企,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公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当然应受谴责。然而,比之更令人寒心的,是劳动部门的冷漠,一个承担维护劳动者权利之责的部门,竟然将依法维权者拒之门外,这其实涉嫌渎职。

  现在,面对媒体曝光,中航工业集团公司承诺将查清情况,解决乙肝病毒者的入职问题。不过,新都区劳动保障局至今却未认错,向8名大学生道歉,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于乙肝歧视,长久以来有一种声音,要求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此观点当然不错,在国外,企业招聘时若胆敢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等弱势人群,将面临着动辄百万、千万计的天价索赔,正是基于此,大多企业总是小心翼翼,不敢触碰就业歧视的高压线。所以,我们急需借鉴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树立反就业歧视的强大威慑力。

  不过,反就业歧视不能过高寄望于惩罚性赔偿。毕竟,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事后的司法救济,维权过程漫长,举证困难重重,劳动者往往等不起也耗不起,如果企业的歧视作为极其隐蔽的话,受歧视劳动者要想告赢企业,绝非易事。

  而如果劳动部门对于就业歧视能有查处的高效率,这其实比惩罚性赔偿来得更有效,更便捷。行政部门的查处远比诉讼程序来得高效,行政部门搜集企业就业歧视的证据,远比公民自行搜集来得容易,有行政部门的撑腰,将唤醒更多受歧视公民的维权意识,形成反就业歧视的社会声势,促使更多企业下决心革除陋规。

  所以,反就业歧视,首先要反就业歧视背后的行政不作为,建立起明确的问责机制,若有政府部门对就业歧视不闻不问,或帮助公民维权不力,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官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当公权依法行政,反就业歧视不再是公民的孤军奋战,平等就业也就不再遥远。(作者: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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