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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11:09 华图公务员
9.共有制度 ⑴按份共有 ①特征 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 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⑵共同共有 ①特征 a.共同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 b.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c.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 ②类型;公认的共同共有关系有3种: a.夫妻关系; b.家庭成员关系; c.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毕这一期间的遗产。 ③处分共有物 a.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b.以共有物作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 c.关于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相互代理权;①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②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方可为之。但此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决定的,该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0.优先购买权 (一)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权; ②如其他共有人为2人以上,且都想购买,则由转让人决定受让人。 ⑵原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共有关系终止后,才有可能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 ⑶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④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⑷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⑸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⑹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人发生冲突时,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当发生冲突时:共有人>典权人>承 租人。 [真题实例]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 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 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 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答案]A。 (二)商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某一股东转让出资份额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第三人的购买权; 但是,注意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⑵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⑴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人的,研发人欲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有 ⑵合作技术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的,一方共有人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 ⑶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单位,单位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有优先受让权。 1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我国现行的几种重要的物权包括: ⑴自然资源使用权; ⑵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⑷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权利人 不得买卖或者变相变卖宅基地;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⑸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⑹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法律只认可房屋典权。典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典权的目的不是担保,而是利用不动产; ②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 ③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 ④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约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⑤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财产的权利。 12.相邻关系 ⑴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⑵《民法通则》规定的调整相邻关系须遵循的原则: ①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②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⑶相邻关系的种类 ①土地通行和占用关系; ②建筑物内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③用水与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④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关系; ⑤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⑥采光与通风产生的相邻关系。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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