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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依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最迟应于参加体检前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体检资格。
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相关条件,按《关于2008年秋季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和《关于2008年秋季全省检察院系统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条件》执行。
报考者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者,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体检缺席者,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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