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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2日 21:3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十一、关于报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考的有关要求,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和招录机关的安排。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录用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同时,给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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