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资格审查结束,有考生被告知专业不符合要求而未通过审查。专家认为,公民参与国家公务员选拔的权利应受到保护和尊重,预先审查机制设置障碍是一种变相歧视。
据《人民日报》28日报道,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专业口译方向的小李报考某中央国家机关“英语(同声传译)”职位时,却被告知“专业不符合要求”而没有通过审查。而山东泰安考生小王(化名)的信息在他报名前被人恶意抢注,由于抢注信息已通过审核,小王只好考虑放弃报考。
看来,在公务员报考轰轰烈烈的背后,仅报名环节就存在着不少缺陷。招考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国家公务员招考的严肃性,明确它涉及公民担任公职、参与国家管理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在每个环节上都既要保障实体权利,又要保障程序权利,并且在出现异议时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渠道。同时,也要分清不同环节需要审查的不同内容、考查审查标准以及审查主体,保证过程的公正透明,最大限度地消除外界各种疑虑。
报名环节的审查重点是报考资格,它属于形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在这个环节,主要看考生提供的个人情况是否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国籍、学历、所学专业、基层工作经历以及是否具备招考要求的特殊身份(如村官)等内容。一般来讲,形式审查比较容易,对审查人员往往没有特殊的能力要求。然而,在专业是否相符的问题上,会稍微复杂一些,一方面是因为用人单位在拟定招考条件时,并没有参考国家教育部门制定的大学专业目录,而只从岗位需求来提出条件,造成与考生毕业文凭中所载专业存在不一致,另一方面大学专业往往涵盖面广,未必会与岗位要求一一严格对应,特别是还有一些专业方向之分。如果采用简单化、机械性的做法审查专业问题,很可能出现偏差,对于考生来讲则影响极大。这就要求公务员招考主管部门要格外慎重地对待这一环节,不能把责任简单地推给用人单位,而应当组织教育和人事部门的专家统一审查。
由于报考资格审查直接涉及考生能否参加考试,或能否报考向往的职位等重要问题和权利,从正当程序的角度衡量,对于考生对资格审查结果的异议,还应设计必要的法律救济途径,既要允许考生提出异议,又要给予相对充分的时间提出异议,同时还要有相应的组织处理异议的程序并及时回复。(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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