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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2)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23日 11:23   新浪教育

  考试报名费(公务员招录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1]364号和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文件规定收取,其中研究生教育层次200元(公务员考试报名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100元),本科教育层次(二学位、专升本)125元(公务员考试报名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25元),专科教育层次140元(公务员考试报名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40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试报名费。享受减免考务费用政策的报考者,先进行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笔试结束后次日(9月19日)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办理减免手续时,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其他情况档案卡(上述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须于2011年9月11日9:00至15日16: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招录办联系解决。

  六、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内容为:报考专科层次的考生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科目的考试;报考专升本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参加《民法学》科目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布的《考试大纲》为准。根据招录工作统一安排,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省教育厅负责教育入学科目考试。

  (二)笔试时间、地点

  2011年9月17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2011年9月18日

  上午: 9:00—11:30 《文化综合》、《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本次笔试统一在兰州设置考场,采取闭卷方式,一律用汉语作答。

  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计算办法

  (四)公布笔试成绩

  10月中旬,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考生笔试成绩,考生通过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和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七、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一)资格复审

  10月下旬,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其中,村干部还须提供乡(镇)党委和县(区、市)委组织部门的证明,优秀青年须提供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出具并经县(区、市)团委核准的证明;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户口簿,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对报考双语班的人员须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中出现的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资格复审合格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人民警察职位按不低于1︰2的比例确定),分别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资格复审合格后,报考法院系统双语班职位的,需持身份证和准考证,届时到指定地点(面试前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参加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

  资格复审和民族语言能力测试合格后,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司法厅分别发放面试通知书。

  八、面试

  11月上旬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组织,省级政法各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面试考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抽调。

  考生参加面试,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后,由省招录办按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的,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九、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省公安厅具体实施。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人员根据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3的比例确定。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省招录办组织实施,各招录单位配合。报考基层公安、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职位的,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范围为本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其中报考公安职位的,为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

  十一、考察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后,填写《2011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考察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考察。

  十二、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代码、报考部门、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招录办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其他职位按1:1的比例向招录院校推荐,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对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面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定向单位和相关院校。被录取人员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相关院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

  十三、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为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政法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于合格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向原确定的招录单位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四、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五、监督检查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931)828828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826098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2742或8632727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960193

  备注:《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请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

  附: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公安)

  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检察院)

  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法院)

  2011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司法)

2011年甘肃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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