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省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部门印发的《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2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按照《陕西省2012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实施方案》,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干警737名。其中,法院系统44名,检察院系统164名,公安系统450名,司法系统79名;各系统特设职位共62个,招录计划6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强全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主要从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
招录工作的原则是:
(一)依法招录
严格执行公务员(微博)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
(二)统考择优
这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全省统一组织进行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省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按职位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三)定向培养
招录职位均为县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通过定向培养,即报考时定单位、定职位、定培养层次,学生毕业后一律到招考时确定的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流动。
二、培养模式和学制
(一)专科教育
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和专科学历为起点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本科教育采取具有专科学历者报考专科升本科、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本科为起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三、报考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对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符合具体条件培养层次的职位: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2年8月21日前已落户陕西省,下同);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4.在陕西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5.陕西兵源,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且常住户口在陕西的退役士兵。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面向退役士兵的职位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6年8月27日至1994年8月27日期间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年龄在26周岁以下(1985年8月27日至1994年8月27日期间出生)。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工作人员、基层司法所职位的人员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79年8月27日至1994年8月27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其中,退役士兵应具有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7.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上述基本条件中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三)报考的职位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
(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须具有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3)报考专科升本科的人员,须具有专科学历。
(4)报考专科层次定向退役士兵职位的人员须为高中(含同等学力)及中专学历、大专(除公安类、司法类、法律类的专业)学历;报考专科层次其它职位的人员须为大专(除公安类、司法类、法律类的专业)学历。
2.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者须同时具备职位要求的性别、专业、年龄、政治面貌等资格条件,具体见《陕西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学历、学位等证书,均需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进行核验。
3.特设职位报考
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印发的《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对在我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报考职位表中符合职位要求的特设职位。
报考特设职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相关项目的服务处所、起止时间,以及批准机关等。参加面试资格复审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同时,“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如果不报考特设职位,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选择报考符合本次招考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已享受特设职位或定向招录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照管理)的不得再报考特设职位;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本次考试特设职位须符合当次事业单位招聘有关政策。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在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仍处在限制报名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读学生不得报名,也不得以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已经取得法学(法律)硕士学位人员不得报考法学硕士职位;已取得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得报考第二学位职位;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或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已具有法律、司法、公安类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职位。
4.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考特设职位。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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