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即将迎来西安事业单位考试。广大考生的复习也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最后阶段,需要对之前所有的知识点进行汇总归纳整理,把握考点就显得尤为重要。华图教育[微博]公务员[微博]考试研究专家特围绕各个考点进行讲解,帮助考生顺利通过此次考试。
法理学考点大集合
一、法律效力层次
影响法的效力层次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一般而言,法的制定主体的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次的高低。(2)适用范围。一般来讲,适用于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和特定地域的特别法优于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和全国地域的一般法,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制定时间。一般而言,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来讲,后制定的法的效力优于前制定的法,即“后法优于前法”。
二、法的溯及力
各国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当代中国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三、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微博]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某项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拟定有关条例,以草案的形式发布试行。
3.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规章,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实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一国两制”的原则,除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外,其立法权按宪法的规定相对独立。
公文考点大集合
一、公文的特点
公文不同于图书、资料的特点主要有:法定作者、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
(一)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是指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公文的名义作者是依法成立并且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也可以是个人。
(二)规范体式
这是为了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法定效用
公文的法定效用是具有时效性的,公文被废止之后其法定效用失效。
二、公文的作用
(一)交流作用;(二)指导作用;(三)引导作用;(四)宣传作用;(五)备考作用
三、公文的分类
(一)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二)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1.上行文:报告、请示。
2.下行文:命令、决定、通知、公告、通告、通报、批复、会议纪要、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
3.平行文:函、议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行政机关公文中,报告、请示只能用于上行文;决定、通报、批复只能用于下行文。意见既可做下行文,也可作上行文和平行文使用;通知以下行文为主,但有时也可以用作平行文;函以平行文为主,有时可用作上下级之间联系和询问答复一般事宜;会议纪要以下行文为主,有时用作上行文或平行文。
四、公文的格式
(一)密级分文“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
(三)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在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个要素中“文种”不可省略,在特殊情况下“发文机关”和“事由”可以省略,但议案、决定两个文种的标题不能省略。
(四)附件说明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处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不得使用“附件附后”、“附件四份”等标注方法。附件名称不使用书名号,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五、文本
(一)正本
正本是根据定稿制作的供主要受文者(主送机关)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其内容与定稿完全一致。
(二)试行本
试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试验推行本,在规定的试验推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三)暂行本
暂行本是规范性公文正本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暂时推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四)副本
副本是指再现公文正本内容及全部或部分外形特征的公文复制本或正本的复份。
(五)修订本
修订本是规范性公文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已发布生效的公文,经实践检验重新予以修正补充后再发布的文本。
民法考点大集合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等价有偿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两类,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三)宣告失踪与死亡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年限后,推导出他已经死亡的事实。
三、民事权利
(一)物权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3.分类
(1)所有权
(2)他物权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为担保物权。担保法确认了三种类型的担保物权:
一是抵押权,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是质押权,即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是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1.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债的内容。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或称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三)知识产权
1.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受者。著作权人首先是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以及被视为作者的单位。
著作权的客体:即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是人身权、财产权两位一体的权利。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以下权项:①发表权;②署名权;③修改权;④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以下权项:
①复制权;②表演权;③播放权;④展览权;⑤发行权;⑥摄制权;⑦改编权;⑧翻译权;⑨汇编权;⑩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等。
著作权的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内,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
2.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①发明人或设计人;②发明人的单位;③合法受让人;④外国人。专利权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专利权的期限: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作为专利权人的公民死亡时其有效期内的专利财产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3.商标权
商标权的主体:商标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经过工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以及符合我国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起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才能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应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四)人身权
根据人身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人身权通常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人格权。其内容有:
①生命权。
②身体权。
③健康权。
④姓名权与名称权。
⑤名誉权。
⑥肖像权。
⑦隐私权。
身份权的内容有:
①亲权。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末。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
②配偶权。
③亲属权。
④荣誉权。
(五)财产继承权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继承人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女婿。以上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代位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