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考点大集合(2)

2013年05月24日14:49  华图公务员 微博   

  宪法考点大集合

  一、宪法概念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我国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国体、政体和其他制度

  1.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3.其他制度

  (1)选举制度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特殊情况:第一,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二,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从基本国情出发,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微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间接选举。

  (2)基层民主制度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三、国家机构

  (一) 国家权力机关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二)国家主席

  国家元首是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三) 国家行政机关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刑法考点大集合

  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罪责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

  (一)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④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⑤除上述规定之外,刑法第17条第4款还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微博]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三、刑罚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只犯一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时,其最长刑期只能是15年。在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缓)。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类型。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只能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行政法考点大集合

  一、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法仅次于宪法。这反映了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相对于刑法和民法而言,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

  (二)行政法是个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也不包含其他部门法。

  二、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规范性文件不仅适用一次,在同样条件下,会反复适用,即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期间内,一直有约束力;但是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受不同程序规则的约束。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三、行政法规的制定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管理和领导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一些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矫正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者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做了统一的规定,有以下几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6.执照,7.行政拘留,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行政复议

  (一)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行政诉讼

  (一)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适用法律平等原则;④公开审理原则;⑤回避原则;⑥辩论原则;⑦二审终审制原则。

  (二)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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