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模拟试题(4)

2013年09月02日16:59  中公教育 微博   

  44.【答案】B。中公解析:清代会审制度包括秋审、朝审和热审。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农历八月)举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举行而得名。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称为三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共同会审。故本题答案为B。

  45.【答案】C。中公解析:清末修订商事法律的过程中,参与起草或拟定商事法律的机构主要是修订法律馆和商部(后改为农工商部和邮传部),此外,有关单行商事法规由各部门拟定,如《银行则例》由度支部拟定,《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由邮传部拟定,等等。但礼学馆并未参与拟定商律。故选C项。

  二、多项选择题

  46.【答案】ABC。中公解析:马克思的这句话是为了阐述法的本质,强调统治阶级虽然有权制定法律,但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得不服从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条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是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的本质、内容的根本因素。但不能认为法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47.【答案】ACD。中公解析: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选项A错误。法律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选项B正确。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选项C错误。开除党籍属于党内处分,不属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选项D错误。故选ACD。

  48.【答案】BCD。中公解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刘某因赌博欠吴某一万元,属于非法之债,不存在法律关系。所以A选项错误,不选。甲区警方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在甲区警方和企业之间形成法律关系。故B选项正确,当选。何某擅自伪造身份证,被机场警方扣留。机场警方作为行政主体,与何某之间形成法律关系。所以C选项正确,当选。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与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方面的法律关系。所以D选项正确,当选。

  49.【答案】BCD。中公解析:法是司法机关办案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政策作为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也可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根据。选项D的含义可归结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0.【答案】CD。中公解析: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确定的范围和程序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在任意性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主体可以进行选择。

  51.【答案】ACD。中公解析: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但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总和的反映。当个别意志与其整体意志相抵触时,为了维护其整体意志,统治阶级会舍弃个别成员的意志。

  52.【答案】ABC。中公解析: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因此D项可排除。法的移植以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为前提,即二者受同一规律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法的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53.【答案】ABC。中公解析:A项,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据此,A项表述正确;B项,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该规定的立法原意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显然,该条文规定的字面涵义要比立法原意宽,在适用中应作限制解释;C项,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该选项中婚姻法律关系的终结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因此林某死亡属法律事件;D项错在其行为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属于法对人的效力,而不是空间效力问题。

  54.【答案】CD。中公解析:对作为人权主体的人包括个人和集体,即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仅是公民。以刑法为例,对本国公民的效力与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是不同的。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据此,选项B错误。

  中国法律,如《刑法》第8条,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

  以刑法为例,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地域管辖)和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保护管辖或普遍管辖)是不同的。据此,选项D正确。

  55.【答案】ABD。中公解析:法的现代化有内发型和外源型两种,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属于后者,并且其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是自上而下的。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各民族法律的特殊性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因此,民族历史传统可能构成现实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之间的移植变得频繁,各国法律呈现趋同的趋势,但是,差异依然存在并且非常重要,所以对各国法律进行法系划分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正确选项为ABD。

  56.【答案】BD。中公解析: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立法实践中,通常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明示人们的行为界限,分别以不同的条文规定表现出来。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因此,在实践中,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每个要素都有被省略的可能。因此,AC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来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对法律规则的结构,目前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两种观点。“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因此,D项是正确的。

  57.【答案】ABC。中公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微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l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A、B项。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故选C项。注意:不要混淆提出质询案主体、提案权主体和提出罢免案主体的差异。

  58.【答案】ABD。中公解析:根据《宪法》第13条的规定,A、B、D项正确。私有财产受到必要限制是近代法向现代法转变的标志,C项的表述过于绝对,既不符合理论,也不符合实践。

  59.【答案】BD。中公解析:根据《选举法》第52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可知A项错误。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故D项正确。

  60.【答案】ABC。中公解析: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廷行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五种。故选A项、B项和C项。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

  61.【答案】ABCD。中公解析:隋、唐、宋、元都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太祖朱元璋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从而结束了以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的历史。故备选项应全选。

  62.【答案】AC。中公解析:沈家本作为清末修律的主持者,主持制定了刑律、民律、诉讼律、组织法等各方面的部门法,但在商事法律的修订方面,除了商定《破产律》外,并未参与其他商事法律的修订。故B项错误。《大清商律草案》分为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和海船律五编,但不包括破产方面的内容。故D项错误。

  63.【答案】BD。中公解析:A项错在:我国封建成文法典的制颁始于《法经》,完结于《大清律例》,而不是《大清律集解》。C项错在:《大清现行刑律》属于我国近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封建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简答题

  64.【参考答案】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和目标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律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65.【参考答案】

  宪法和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与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1)在世界宪政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3)宪政指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是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

  (4)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就无所谓宪政。

  (5)宪政是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来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

  (6)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或者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66.【参考答案】

  (1)颁布时间和历史地位:《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由参议院通过三读公布的宪法性文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2)主要内容:①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民主共和国。②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③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这些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明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④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表明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法治精神。

  (3)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具体而言:①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②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③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4)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四、分析题

  67.【参考答案】

  上述观点错误,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的片面理解。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主要是指它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本质和价值取向,而不是决定法律制度的所有方面。

  (2)上层建筑有相对独立性,法律调整的形式,包括法律调整的专门手段、方法、技术和程序等许多内容是历代法律调整经验不断积累的结果,与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形态没有直接联系。

  (3)一定社会中法律的内容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也受到其他因素,如地理、人口、环境等因素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

  (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指二者关系中最本质的规律性。法律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可以根据一定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发展的客观要求,指导并促进新的经济关系产生和发展。在改革时期和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法律的这种先导作用尤其明显。

  68.【参考答案】

  (1)上述两级法院的做法不妥之处有: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用该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是指导和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第二,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作出不采用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在审理案件时是否采用地方性法规。因为,在我国,法院并不是违宪审查的主体,没有违宪审查权。根据宪法,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个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任何人民法院都没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权力。

  (2)省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应该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然后再根据审查结论对案件作出判决,而不能径直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不予采用。

  (3)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就本案例而言,第一,我国宪法虽然授权一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但不具有专门性,这导致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因而成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势在必行。第二,宪法和法律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需要具体法律进一步贯彻,特别要加强程序建设。第三,司法审判中有关宪法的适用没有得到加强,这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制止违宪行为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宪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69.【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朝的“六杀”制度。所谓“六杀”,就是唐朝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对杀人的行为所作的六种划分,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

  (2)唐朝“六杀”理论中,区分了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这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刑法原则最早起源于西周,经过秦、汉、魏、晋的发展,到唐朝不仅区分了故意和过失,还发展了对杀人罪的区分,从而形成“六杀”理论。对于谋杀,处徒3年,造成伤害的,处绞刑,造成死亡的,处斩刑,若谋杀的对象是官员的,流二千里,对于婢幼谋杀尊长、以贱谋杀贵的,处斩刑;对于故杀,处斩刑;对于斗杀,处绞刑;对于误杀,减斗杀一等即流三千里论处;对于戏杀,减斗杀二等即徒三年论处,对于过失杀,因属于过失犯罪,允许以铜赎罪。

  (3)唐律在量刑的规定上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同时,唐朝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对其杀伤人的行为结果没有预见,原无杀伤人的动机和目的,表明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应当减免刑罚,并允许以铜赎罪。这表明,唐律区分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并按照情形分定了过失杀的处断,进一步体现了唐律对行为人过失状态下的高度认识。“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五、论述题

  70.【参考答案】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其性质表现在: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在没有人要求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被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行政权鲜明的倾向性往往来源于这样的事实:政府总是更关心自己的行政目标和效率。因为行政权代表国家,具有官方性。而司法权则是权利的保护者。如果同一机构忽而忙于维护国家利益,忽而又将国家利益弃置一边,忙于维护正义,显然极不协调。只有判断者的态度是中立的,才可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诸如政治局势稳定、经济效益增长、道德秩序健康、民众生活安宁等,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尽管这是无法实现的),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法律专家所谓的“事实”)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行政执法不具有程序性要求,只是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比如委托给民间组织、自治组织处理原本属于政府的事务。对于司法而言,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虽然具有强大的管理能力,但是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处理虽然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但是一旦被司法审查,那么其效力随审查结果而定。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如我国专利权终局认定权属国家专利局。司法权的终局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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