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第一次在党的决议中对一项具体政府职能作出规定,结合《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在起草考虑时所指出的“抓住重点,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待”,足以说明城管执法体制问题已严重到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也说明了城管执法改革问题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近年来,城管执法暴露出诸多问题,引发人民群众不满。如:不断出现的暴力执法事件,使城管部门俨然成为暴政的代表;选择性执法,损害了城管作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临时工执法,让城管部门执法正当性遭受质疑;目光执法,使城管部门的治理手段受到嘲讽;体验执法,使城管执法严肃性饱受猜疑,同时腐败问题更使城管执法步履维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城管执法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已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
目前,城管部门的努力与人民群众的不满形成强烈反差,足以说明城管执法确实不能适应现代城市治理的需要,城管执法存在制度上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已非城管部门自身所能解决,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改革思维,全面分析城管执法所存在的制度缺陷。
[问题分析]
一是立法层面存在制度缺失。
城管综合执法是全国普遍做法,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和《行政强制法》第17条,但是,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对城管执法进行规范。城管执法只能借用已有实体法进行,即所谓的“借法执法”。其结果是城管“集中什么处罚权、借用什么法”的问题并无明确规范,给予地方政府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即便实体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城管部门也只能依法执行,有“代人受过”之嫌。
二是执法层面存在制度缺陷。
首先,横向上,城管执法与专业部门法律边界不清,权力交叉,造成“有利的事抢着管,没利的事没人管”的局面。纵向上,上下级执法职能重叠,同一件事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造成执法不作为或滥作为,形成执法灰色地带。其次,借用实体法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造成城管执法手段单一,硬性过强、柔性不足,与相对人产生冲突难以避免。此外,执法程序不规范,卷宗管理滞后也制约着城管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执法环境不断恶化。
经济社会发展催生各种利益并迅速发酵,产生两个落差:一是政府设置过多“高档、大气、国际化”标准与现实管理水平之间的落差;二是公民社会个人利益不断增长与政府提供资源之间的落差。“两个落差”导致违法事件持续增多,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这种违法累积效应超出执法能力,形成了普遍违法现象。执法环境的恶化,迫使政府不得不选择各类专项整治、集中打击的运动式执法。这种做法进一步削弱常规执法能力,选择性执法问题日渐突出,加剧违法不究和执法不公,为寻租腐败创造了条件。
四是城管执法队伍素质亟待加强。
城管执法内容不断增多,据统计城管执法涉及300余项具体事由,根据行政处罚法,每一项执法必须有执法人员2人以上,面对每天发生在城市的众多管理事项,执法力量明显不足,已成为客观事实。而受到编制、财政等限制,各类城管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大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已是普遍现象。而这类人员普遍缺乏法律和专业知识,执法素质偏低,极大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形象。此外,《公务员[微博]法》中规定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但此类公务员适用范围和条件等还没有具体规定,而这种滞后,也不利于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规范性管理。
五是普法宣传工作滞后。
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相对立法,普法工作显然成为薄弱环节。许多行政相对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拒不配合城管部门执法,视执法人员规劝为软弱,甚至恶语相加,对暂扣等强制措施暴力抗法,加剧紧张冲突;围观群众不顾事实与法律要求,更多地对执法人员加以指责;部分媒体不辨是非的负面报道,更加剧了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这些都显示出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普法教育任重道远。
[参考对策]
第一,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首先要在制度上加以突破,通过制定专门的城管执法的综合性法律或法规。在四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明确综合执法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规定城市管理的宗旨,及与其他基本法或实体法的关系;二是规范城管执法主体,包括职能定位、执法范围和相应权力、人员编制、领导体制、内设机构等;三是规范与专业部门法律关系,包括冲突解决方式、协调沟通程序、责任分配等;四是规范城管执法的运行与监督,包括执法手段和方式、执法程序、保障机制、监督考核、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可否借法”“谁来借法”“如何借法”和“规范执法”问题。
第二,执法体系上统筹规划。
加强横向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专业部门在法律供给、法律适用和执法监督方面优势,为城管执法提供制度支持;将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建立以区县执法为主的全能执法队伍;给予行政执法更多法律工具保障,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作为保障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柔性行为的最后屏障;同时,更加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执法卷宗管理。
第三,整治执法环境。
而整治执法环境前提是跳出“为执法而执法”的思路。首先,从城市管理理念上加以改革,坚定树立“为人民管城市”而不是“为城市管人民”的理念。其次,对城市管理标准重新定位,在与人民群众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城市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全新的管理标准。再次,按照综合治理和改革的思路,发挥两个作用,即公权力的综合协调作用和私权利自我保障的作用。变城管执法“单打独斗”为综合治理,通过权力和权利来维护城市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打破部门利益,调整执法力量结构。
进一步削减专业部门执法力量,加强城管综合执法力量。做好清理城管部门临时工作人员执法工作,加强一线持证执法人员数量,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依规加强城市网格化管理,为城管执法提供基础保障。培育社会管理力量,扩大群防群治工作范围,不断规范城管执法内容。
第五,大力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不断开展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理解法律目的,增强守法自觉性。培养群众组织和社会管理组织中的法律宣传骨干,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更加注重与媒体的沟通,主动接受媒体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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