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还要建立更详尽的离职公务员[微博]从业限制与职业回避制度,加大对权力期权化的监督力度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离职公务员因掌握政府部门的人脉资源,而成为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三大受政策影响最强的行业所争抢的对象,一些企业甚至开始托猎头寻找离职公务员。一名声称“老板觉得我有资源”的海关公务员,辞职后进入朋友的公司负责收集配件采购,年收入从10多万增加到了三四十万。
对于当前的公务员离职现象,需要明晰三个基本判断:其一,离职公务员并非一概如有些人所说的“没多少真本事”。在人才市场中,他们在文字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对政策的敏感性等方面有相对优势,能够胜任行政类、法务及质量管理等工作。其二,随着当前改革不断深入,公务员越来越职业化,公务员离职属正常人才流动。其三,有公务员离职,但未出现离职潮,因而无需过多惊诧。
但是,企业选择离职公务员,看重的是其“政府人脉资源”,则显得不正常。这种用人取向,或多或少暴露了企业在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所存在的“走捷径”心态;而在这种心态驱使下,官商之间“勾肩搭背”,也就不可避免。在这里,离职公务员充当的实质是一个掮客角色。离职公务员的“人脉资源”,说白了就是“权力余热”。在一个畸形的官商生态中,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种极具诱惑力的生产力。
政府的办事流程,本应公开透明。在一种健康、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中,官商之间是法治意义上的对等关系。如果企业正常办事,依靠的不是法治,而是政策以及离职公务员的“人脉关系”,才能打开“方便之门”,或者获得更多的服务,那么只能说明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两者之间还横亘着无形的“玻璃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当前的行政改革还有很大的空间。
此外,一些离职公务员受企业追捧的不正常现象,也与监督乏力不无关系。事实上,公务员并非想跳槽就跳槽,而是有着诸多限制。《公务员法》即规定,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然而现实中,这些竞业避止规定大多流于摆设;即便发现违规情况,也因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而少有人被问责。
应该说,公务员离职再就业,如果按规定做到了竞业避止规定,其权力影响相对减弱,特别是普通公务员,权力的“余威”更为有限,甚至可忽略不计,在替企业办事时,现有权力未必买他的账。逐利是资本的天性,对于那些走捷径的企业来说,此时再延揽离职公务员,无疑大大增加了人力投资的风险。
不过也要看到,在一个人情社会,竞业避止规定仍有局限性,离职公务员特别是那些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即便遵循相关避止规定,依然可暗中凭借昔日关系网发挥“余威”,兴风作浪。
离职公务员受热捧背后所反映的“权力变现”是畸形官商关系,说到底是权力边界模糊,而又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所结下的“怪胎”。因此,一方面,需要建立更详尽的离职公务员从业限制与职业回避制度,加大对权力期权化的监督力度。但更关键的是,要针对现行权力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制度,回归权力和商业的本真,离职公务员手中的“人脉”才不会成“腐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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