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考点:民事法律事实

2015年08月12日11:38  京佳教育     收藏本文     

  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民法作为必考科目,其重要性不容忽视,京佳教育[微博]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必备考点中的民事法律事实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其特征在于:

  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即便就行为而言,也必须表露于外,因而也属于客观事实,单纯的内心意思不能产生法律效果。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事实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就没有法律意义。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只有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人的死亡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有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要求,能够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有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悖的法律后果,称为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事实行为是指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从事美术创作等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依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依据。例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三、巩固练习

  1.  下列客观现象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有(    )。

  A. 试管婴儿的出生

  B. 失踪人下落不明

  C. 小张到朋友家吃饭

  D. 精神失常

  1.  ABD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A选项试管婴儿出生会引起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B选项失踪人下落不明可能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会引起代管关系或者继承关系的产生。C选项小张到朋友家吃饭不会产生民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D选项精神失常则会引起监护关系的产生。ABD均是民事法律事实。故选ABD。

  2.  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    )。

  A. 民事法律行为                         B. 民事法律事实

  C. 生活事实                             D。

  偶发事实

  2.  B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这将会使继承人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故选B。

  3.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

  A. 恋爱             B. 写了一部小说     C. 赠与             D. 日出

  3.  BC    本题考查民事法律事实。A选项,单纯的恋爱,并不产生法律关系,因而不是法律事实。B选项,写了一部小说,是事实行为,尽管未发表,但是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故属于民事法律事实。C选项,从行为的角度来看,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从行为实施的结果来看,赠与是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D选项,日出本身,并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因此不是法律事实。故选BC。

  以上就是对民事法律事实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这一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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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公务员考试政法干警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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