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非民事法律事实考点剖析

2014年09月19日11:28  中公教育     收藏本文     

  通过对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大纲的分析可知,今年的政法干警招考内容及题型、题量基本上没有变化。所以,民法的考察依旧非常重要。而民法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有一个知识点是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的,就是我们首先要确认案件中存在民事法律事实。只有存在民事法律事实才可能引发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案件中是否存在民事法律事实,就成了政法干警考试的常考考点。中公教育[微博]专家特将常考的四种“非民事法律事实”总结如下,以帮助广大考生避开陷阱。

  一、 好意施惠关系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1、搭乘便车;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4、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5、为人指路。

  例如,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显然,按照前段所述理论,本案中甲的损失应当由甲自己承担。

  二、法外空间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主要包括:1、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2、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三、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四、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与乙非婚同居期间约定,乙应按时服用避孕药。乙想生个小孩,借以“拴住”甲,便暗中停服药物。乙生下小孩后,甲与乙分手。乙代小孩起诉,法院判决甲支付小孩抚养费。甲则以乙违反约定给自己带来损失为由,诉请乙赔偿自己所支付的抚养费。法院认为,甲与乙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该领域不容合同法介入,即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合同关系。甲、乙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无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此为德国著名判例,具考查可能性,广大考生须多多注意)。

  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的专业性较强,难度较高,中公教育专家建议大家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抓住重点,进行深入的学习,确保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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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政法干警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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