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环保约谈须问责跟进

2015年09月29日 14:25 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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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链接]

  2015年9月,广西百色市长被环保部约谈。自去年年底,环保部启动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至目前,已约谈20个城市的主要负责人,城市环境问题与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名字同时被曝光,而被曝光城市环境问题的整改力度往往非同一般。

  众所周知,环保部2014年发布《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对环保约谈的定义、需约谈的情形、约谈对象、内容、组织形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范。这项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有效措施,加上新《环保法》的支撑,让环保部门敢于对污染频频亮剑,也让环保执法真正硬了起来。

  [标准表述]

  [意义]

  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或相关负责人,是我国环保执法的一项工作机制创新。一方面,约谈制让约谈对象“丢人丢面子”:地方政府在检讨之余,还要在各大新闻媒体的镜头中“亮相”。另一方面,环保部对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时时提醒,随时“敲打”,政府一把手在约谈过程中不断查找自身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这比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后再查处责任人更有意义。

  环保约谈,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从“监督企业”向“监督政府”的转变。一方面,环保约谈打的是有准备之仗,在对接受约谈的地方环境摸清问题、找准原因、开好药方后才进行。指出问题有的放矢,剖析原因一针见血,分析根源直击要害,这能让被约谈的地方政府负责人真正有所触动。另一方面,面对环境违法行为,地方政府不能将环保约谈仅当成提醒教育,对仍未有效整改的,要及时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用实质性的震慑力确保约谈取得实效。

  [参考对策]

  中公教育(微博)专家认为,“约谈不空谈,环保才不难“。

  第一,地方政府不能离开环境保护谈经济发展,将环保所指向的长远利益与自身眼前利益割裂开来。约谈只是第一步,要使其不沦为空谈,就需要完善政绩考核体系,改革优化各种法规,细化相关程序,形成最严格的制度。

  第二,必须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确立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法规执法权限,理顺环境执法监督层级权限,增强“国家监察”能力,完善地方环境执法监督机构。

  第三,强化问责机制,对治污不力,约谈之后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查处,以此倒逼地方政府摒弃“唯GDP是举”的偏执政绩观,遏制权大于法的利益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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