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绵阳频道讯(记者 付江)2014年11月,本网报道了绵阳游仙区一在职公务员(微博)非法持枪被游仙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一事。2015年3月30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但综合考虑该案情节,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
2015年4月,绵阳市公安局再次以相同罪名向涉案的刘某发出刑事拘留和逮捕通知书。
2016年1月,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将被告人刘某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并对其2014年10月4日持枪打猎一事再次审理。在此次的公诉书中,除了已经认定的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外,又新增一项罪名: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