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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岁末,美国总统签署了一个法案:1.允许在国外出生的小孩若是未满18岁,只要其父母亲中有一方具有公民的身份且有合法的教育及管教,这个孩子就可自动成为美国公民。2.对于非法投票及没有公民身份却自称是公民的人提供有限度的豁免。此外,总统也签署另一法案,提供非移民签证的T签证给偷渡集体的受害者在美停留。 (一)美国总统签署的第一个法案,使得在国外出生的小孩较容易取得美国公民的资格,同时也对非法投票及没有公民身份却自称是公民的人提供有限度的豁免。 只要是其父母亲中任何一方具有公民的身份(不论是出生在美国或归化为美国籍者),目前小孩子未满18岁,并在美国公民的父母亲合法的教育及管教下,即使他们在国外出生,也自动成为美国公民。对于这个国外出生的小孩没有合乎以上条件者,如果父母其中任何一方为美国公民者,且合乎以下的情形下,其公民父母可以为他的子女申请归化: 1、具有公民身份的父母在美国至少居住了5年,其中两年是在年满十四岁以后; 2、国外出生的小孩目前未满18岁; 3、这个小孩目前的居住地为国外,他的美国公民的父母对这个小孩有合法的教育及管教权,而这个小孩暂时在美国寻求一个合法的许可并有合法的身份者。 这项法律同时对没有投票权者非法投票或没有公民身份却自称是公民者,给予在刑法,递解出境,以及禁止入境的豁免。这项豁免只是对于父母其中一方目前是公民或曾经是公民者才有的优惠,而这个外国小孩在满16岁之前就居住在美国,而且当非法投票的情形发生时,这个外国小孩合理的相信他是美国公民并有权利投票。 (二)“T”签证允许偷渡集团的受害者在美停留 另一个2000年的“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法案。这个法案是对“Vioence Against Women Act”(VAWA)法案提供了一个再授权,并包括了帮助弱势的移民。这个法案同时增加了对人蛇集团的罚金及对偷渡集团受害者的保护。这个法律同时提供了一个非移民签证“T”签证给偷渡集团的受害者。每年的“T”签证名额为5000人。这个偷渡集团的受害者必须能证明他们如果回到本国会受到极大的困难及痛苦才能得到这个签证。如果这个受害者合乎一定的身份后,他们将可以在获得“T”签证几年后合法的在美国申请调整身份并在美国合法居留。(文章资料提供:梁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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