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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任移民部长卡普兰曾于1999年11月25日向众议院提出新公民法法案,由于放宽居住期限,现行的“申请前四年中实际居住满三年”更改延长为“申请前六年中实际居住满三年”,此外对于入籍者语言要求维持原状,并未有所谓的“收紧”说法,因此受到移民组织的欢迎。 此前,原任移民部长毕罗雅在1998年12月7日宣布C-63法案,建议对入籍的公民提高英法语言要求,曾引起移民组织激烈反应,而这次新修订的法案中未对语言提出收紧要求,一般认为是移民部门从善如流,也是移民服务组织努力奔走、说服有关单位取消语言要求的结果,这一举措有利于移民入籍。新公民法案对加拿大父母收养的儿童给予入籍方便。至于在海外出生的加拿大公民子女,必须在28岁以前,申请保留加拿大国籍,否则将不予以保留加拿大国籍。 这些海外出生的加拿大公民子女在回到加拿大后,也应满足“六年中实际居住满三年”的要求。 文学艺术、留学移民、求职应聘、英语学习,尽在新浪网文化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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