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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则蓝田野藕汁广告而引发的《洪湖水,浪打浪》音乐著作权纠纷案,昨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的五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他们分别是原告《洪湖水,浪打浪》的作者张敬安、欧阳谦叔,被告中国蓝田总公司、湖北省歌舞剧院(下简称省歌),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简称音协)、歌曲《襄河谣》作者吴群。 这场官司颇富戏剧性。1998年,“蓝田”公司开始用名曲《洪》为其蓝田野藕汁作商业广告,并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1999年12月,曾在50年代组织编排了著名歌剧《洪湖赤卫队》的省歌,一纸诉状将“蓝田”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 今年初,当年负责《洪湖赤卫队》词曲创作的张敬安、欧阳谦叔也向市中院提出了参加诉讼的要求,请求法院驳回省歌的对“蓝田”的诉讼请求,维护张、欧阳二人作为《洪》曲作者的权利,并要求“蓝田”停止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4月,省歌撤回了对“蓝田”起诉。但张、欧阳二人不肯放弃自己的权利,将“蓝田”和省歌一起告上了法庭,并索赔200万元。不久,天门花鼓剧团的老干部吴群也加入进来,认为“蓝田”的广告插曲侵犯的是他1950年创作的《襄河谣》的著作权,并索赔20万元。 对于上述诉讼请求,“蓝田”的答复是他们使用《洪》曲已得到音协授权许可,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在“蓝田”要求下,法院将音协追加为第三人。记者杨兵、实习生、夏静、通讯员易志坚、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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