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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救济制度
异议主体 |
异议对象 |
异议审查对执行的影响 |
异议结果 |
异议结果的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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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 |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
执行行为 |
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裁定 |
上一级法院复议 |
案外人异议 |
案外人 |
执行标的 |
可保全但不能处分 |
裁定 |
审监(对原执行根据) |
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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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 |
执行管辖权 |
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撤销执行案件 |
上一级法院复议 |
裁定驳回 |
九、非讼程序、涉外程序
1、以下关于特别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特别程序一律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但不适用简易程序
B。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但通常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C。特别程序必须由该程序所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本人提出
D。特别程序中可能存在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
2.以下关于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一旦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无需审查,直接裁定终结该程序
B。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提出异议的时间有法律的限制
C。当申请人撤回申请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即可
D。一旦裁定终结该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适用该程序的法院起诉
3.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可以就该案协议选择与本案有密切联系的中国法院起诉
B。如果乙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则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甲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C。该案作出判决后,若需要在美国执行,则可由当事人或法院向美国法院提出申请
D。如果甲公司起诉,则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
十、仲裁法
光明公司与周星星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去仲裁,而且为了公正起见,选择一个第三方地点去仲裁。双方遂以传真件的方式协议选择在广州申请仲裁。达成仲裁协议后,周星星不幸去世,其子周小星接受继承,但明确表示不接受仲裁协议。广州仲裁委员会接受光明公司的申请,决定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仲裁过程中,仲裁庭认为某项证据需要进行保全,遂对该证据进行了证据保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要求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但仲裁委以达成调解协议只能制作调解书为由予以拒绝。光明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仲裁调解书,周小星以仲裁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执行法院因此裁定不予执行。光明公司又依原仲裁协议申请重新仲裁。
1.关于该案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题干交代的信息,该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B。周小星如果认为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C。案外人张某听说光明公司申请仲裁,可以与该案有利害关系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参加该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合并审理
D。仲裁过程中,光明公司可以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对周小星的财产进行保全
2.该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仲裁委、法院的言论和行为有何不当之处?
3、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因在中国合作投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过程中达成仲裁协议,约定因此发生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来,双方未能达成投资协议。英国乙公司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则:
A。该仲裁协议无效
B。在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经审查核实后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C。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可能有外国人参加
D。该仲裁案件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定、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
仲裁协议 |
仲裁管辖 |
仲裁效力 |
公开 |
裁决的做出与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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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
无需仲裁协议 |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不服可起诉,对小额争议、标准争议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得起诉 |
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
少数服从多数,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民商事仲裁 |
需要仲裁协议 |
无管辖限制 |
一裁终局 |
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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