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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真题解析(8)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7日 10:51   东奥会计在线

  55.企业承包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后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观试题部分

  (主观试题要求用黑、蓝黑、蓝色字迹签字笔或钢笔、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实行网上评卷试点的地区,务必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答题区域内作答)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企业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      

  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选择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      

  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规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不视为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郭老师的串讲班的第讲的 16:12-18:06。轻一:P108判断题第11题、P105多选题的第30题考查到相同知识点。名师课堂:P80【例题·多选题】考查到相同知识点。最后六套题:P8简答题的第3题、P16判断题的第4题、P51多选题的第6题考查到相同知识点。

  2.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己没有财产,自认为自己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

  经查,陈某对自己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

  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某和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己偿还了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在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非专属于人身),且宣称自己没有财产,陈某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乙银行的债权,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提示】郭老师的串讲班的第三讲的09:10 —10:36。轻一:P168单选题第7题、P170单选题的第21题、P180单选题的第11题和第12题、P185多选题的第17题、P184多选题的第8题和第9题考查到相同知识点。名师课堂:P138【例题1·单选题】、【例题2·多选题】和【例题3·多选题】、P158判断题第5题、P159综合题的第5问考查到相同知识点。最后六套题:P40单选题的第15题、P31单选题的第15题、P8综合题的第3题的第2问、P11的单选题的第12题、P34页的多选题的第13题考查到相同知识点。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农民手中购进葡萄作为生产果酒的原材料,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企业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贷款,其余贷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贷款50万元。销售白酒时支付销货运费3万元,装卸费0.2万元,取得货运普通发票。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0×13%+0.06=14.96万元

  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6.55-14.96=21.5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3)销货支付的运费未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运输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5)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解析】

  (1)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3.6×(1-3%)+10×13%+0.06+3×7%-5×17%=13.91(万元)

  (2)销项税额=200×60%×17%+15×17%+3.51÷1.17×17%=23.46(万元)

  (3)应纳增值税=23.46-13.91=9.55(万元)

  【提示】郭老师的串讲班的第三讲的48 :20 —54 :20;轻一:P217多选20、案例1、P218案例2考查到相同知识点。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一题共10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一)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司召开的年度例会上,黄某宣布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出售,获利50万元。

  (二)2008年4月,     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资金,向B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担保: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三)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令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了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2.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要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3.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一)、(二)、(三)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事项(一)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黄某建议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本案中,W合作项目是A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内幕信息,黄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入股份的行为违法。

  (2)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案中,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2、事项(二)抵押合同有关“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事项(三)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的,拟配售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在本案中,拟配售5000万元超过了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1亿元的30%。

  (2)股东大会通过配股方案的决议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配股属于增资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本案中,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2%(31%÷50%)。

  (3)股东大会通过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违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在本案中,该重要生产设备投资额7000万元,已经超过资产总额2亿元的30%,而A公司股东大会赞成该事项的表决权仅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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