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民法(21)

2013年05月13日14:52  新浪教育 微博   

  答案:ABD

  解析:A、 B选项表述错误,见《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C选项表述正确,见《证券法》第45条第1款:“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D选项表述错误,虽然就该种逆向买卖行为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但该种证券交易是有效行为,《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该考点见《证券法》第47条第1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4.甲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下列公开募股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发起人必须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B发起人应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C与发起人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的银行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D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

  答案:D

  解析:《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要求发起人返还。从此法条可知,在一定条件下认股人是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出资的,所以D项是错误的。

  5. 上海甲企业与美国乙公司准备设立一中外合资企业,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投资双方对该合资企业的股权分配、出资方式、组织机构的安排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在双方草签的协议中,哪项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A。中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须征得美国公司的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B。中方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但是外方必须用专利所有权出资

  C。中方向银行借贷30万元出资,合资企业以设备提供担保  

  D。美方公司以设备出资的价格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目前的中国市场价格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l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A项正确。第24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可知,D项错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可知合资各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必须是以其所有权出资,B项错误。依上述规定第3条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可知C项错误。本题A项当选。

  6.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下列哪些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非公开发行证券,可以作广告

  C。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D。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聘请有保荐资料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答案:D

  解析:《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审核部门有两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因此A、B、C项都不正确。第11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D项正确,当选。

  7.下列关于证券交易的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A、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B、为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C、证券的集中竞价交易应当实行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

  D、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答案:D 

  解析:《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因此D项是正确的。

  8.下面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上市证券的30%时,如要继续收购,则必须发出收购要约;

  B、收购要约有时限的限制,在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要约;

  C、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D、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88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第91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98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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