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之民事诉讼法(8)

2013年05月13日15:40  新浪教育 微博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命题思路】

  本条有两点做了修改:(1)增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2)法院驳回保全申请必须以裁定的方式。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命题思路】

  1.诉前保全(诉讼发生前)。条件是:①申请保全的财产或可能的侵害(行为)处于紧急状态下,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

  2.诉讼保全(诉讼过程中)。条件是:①存在可能是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或者存在可能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到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况。②在诉讼中由当事人申请,或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命题思路】

  新民诉法将担保解除的适用范围界定于财产纠纷案件,并以裁定方式作出解决。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命题思路】

  注意:

  1.对于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而不能依职权采取。

  2.先予执行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命题思路】

  1.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星期。新法增加对恶意诉讼的规制条款主要目的在于防范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目前,恶意诉讼行为主要以虚假诉讼、诈骗诉讼、骚扰诉讼等形式出现。

  2.对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①驳回请求;②拘留、罚款;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命题思路】

  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①恶意串通;②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③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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