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备考提示】
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和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经典试题】
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考点:宪法的制定
答案:D
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故本题答案为D。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
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D。宪法判例
答案:ABC
解析: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我国宪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而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多是普通法系国家的宪法渊源。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不是我国的宪法渊源。BC两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均属于宪法性法律,所以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所以ABC三项是正确的。
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关于选举机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微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B。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D。选举委员会对依法提出的有关选民名单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选项B说法错误。《选举法》第8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据此可知,应当是“指导”而非“领导”。
选项C说法正确。《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项D说法正确。《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4.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答案:D
解析:A项中,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时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服兵役明显是公民的义务而非权利,所以A错误。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休息权的主题是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所以B错误。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C项错误。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D正确。
5.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C。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D。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答案:C
解析:选项A错误。《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而不是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选项B错误。《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选项C正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6.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答案:C
解析:根据《宪法》第10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可知,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不包括秘书长。因此A选项错误;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3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无权设专门委员会,因此B 选项错误;
《地方组织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因此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正确;
《地方组织法》第12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综合上述两个法条,可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故D 选项错误。
7.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全国人大审议立法议案的法定通过人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B。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C。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D。法律的制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答案:C
解析:《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ABD三项的表述错误,C项的表述正确。
经济法
【备考提示】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