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大纲解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3年05月13日15:47  新浪教育 微博   

  政法英杰教育独家供稿

  【备考提示】

  自2009年开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法理学中单独列出来,2009年和2010年总分值均达到25分。2011年起,司法考试对于本部分内容作出了更大的调整。四张试卷中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试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试卷二和试卷三结合该卷科目的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察,试卷四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近两年本部分平均分值约40分。

  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应只停在宏观把握,准备简答题与论述题这样的要求,更多地应着眼于外在表现,内部构成,以至能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和评价法治实践和有关案例。考生在复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要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尤其要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三者统一”和“三个至上”的相互关系;依法行政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具体内涵;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党的领导。

  【2013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理学

  【备考提示】

  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从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多以小案例形式考查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其主要考查: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和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法的特征与作用;法的自由价值和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法律关系的种类、性质和特征;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法律推理的种类和特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区别;法与道德;法与科技等知识点。

  【2013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经典试题】

  1.下列哪些选项的表述不正确?

  A。《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19 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此规定为义务性规范

  B。《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8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投诉,也可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此规定为授权性规范

  C。《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此规定为委任性规范

  D。《草种管理办法》第5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要草种,是指首蓓、沙打旺、锦鸡儿、红豆草、三叶草、岩黄茂、柱花草、狼尾草、老芒麦、冰草、羊草、羊茅、鸭茅、碱茅、披碱草、胡枝子、小冠花、无芒雀麦、燕麦、小黑麦、黑麦草、苏丹草、草木梆、早熟禾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的其他2 至3 种草种。”此规定为确定性规范

  答案: CD

  解析: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A 项为命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B 项为授权性规范C 项规定应是义务性规范,非为委任性规范。D项规定了“主要草种”这一法律概念,非为确定性规范。因此,应该选CD项。

  2.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由厦门市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B。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C。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指定的《发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D。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报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答案:B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以及现存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包括苏州、洛阳与唐山等18市。苏州市人大[微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B项错误。

  依《立法法》第76条第2款和第73条的规定,厦门市作为较大的市,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由厦门市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所以A项正确。

  根据《立法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2002年,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是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于当年3月签署命令公布的。当然,外经贸部现在已经由商务部取代。C项正确。

  依《立法法》第66条第1款和第69条第4款的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单行条例,在报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这样的程序操作是符合《立法法》之规定的,故D项是正确的。

  3.某公共场所发布规定“禁止带狗进入”,一人带熊前来被拒之门外,遂以自己所带的是熊而不是狗提出抗议。该人对于规则的解释属于下列哪些解释方法?

  A。目的解释        B。限制解释

  C。字面解释        D。文义解释

  答案:CD

  解析: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该人对于规则的解释属于字面解释、文义解释方法。答案选择C、D。

  法制史

  【备考提示】

  法制史自2003年首次列入司法考试大纲以来,年均分值稳定为10分。以往对本部分内容的考核重在单纯的记忆性考查,后来出现了案例考查的新形式,这几年主要将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制思想与法律制度综合在一起,难度有所增加。考生在复习法制史时,除了注意进行单个知识点的记忆外,还要注意归纳总结关联知识点,适当加强比较记忆和理解。

  法制史的内容繁杂,但是法制史中西周的法律思想、婚姻制度与契约制度,明律、唐律、清末主要修律、清末司法体制的、罗马法、法国法、德国法等重要知识是命题的高频率,因此考生一定要掌握。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经典试题】

  1.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

  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

  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

  答案:B

  解析:“八议”在《曹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源为《周礼》的“八辟”,故A说法正确。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亦溯源于此。故B项“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说法错误。

  《明大诰》是朱元璋创立的刑事特别法,来源于《尚书》,故C说法正确。

  “明刑弼教”目的是提升刑的地位,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提供理论基础,故D项说法正确。

  2.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答案:A

  解析:唐代典当业已达到了普遍的程度,它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从杜甫“朝回日日典春衣”、“ 酒债寻常行处有”的诗句中的“朝回日日典”、“寻常行处有”等字中也可以看出在唐代典当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故A正确。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故B错误。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在宋代的时候典当才称为“活卖”。故C错误。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杂律篇规定,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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