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政府近日向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发出《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对符合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免除学杂费,不再收取借读费。
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也免学杂费
《通知》指出,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资金由省级和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时免除学杂费,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政府出资,让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
《通知》指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市、区政府对符合当地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并免除学杂费,不再收取借读费。市、区财政要按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在财政预算内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市、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关注农村教师待遇和留守儿童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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