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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专业公司法串讲复习资料(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5日 22:15   自考365.COM

  第五章 公司债

  一、选择题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是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是股权关系。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4、发行时间上有差异。P.81多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其利是: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其弊是:1、经济风险增大。2、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P.82多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除了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还允许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但重点国有企业必须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后才可获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P.96

  △二、简答题

  简述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1、发行条件。(1)盈利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决议。(2)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3)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4)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选择题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转增股本前须由股东大会就此问题通过决议。2、转增股本时,应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3、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P109多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选择题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P.117

  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1、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2、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P.121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以下特点: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3、程序法定性。P.123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功能:1、公司维持。2、营业持续。3、程序简化。4、降低成本。P.124多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清算

  一、选择题

  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方法:1、决议解任。2、法院解任。P.132多

  特别清算的原因可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P.137多

  二、简答题

  △1、简述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是区别。

  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2、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多

  (1)实质条件。〈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2)形式条件。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

  3、简述特别清算的程序。多

  (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定。(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3)注销登记。

  三、案例题

  普通清算的程序是指普通清算时须依据的法定程序。其特点是:1、普通清算程序主要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2、普通清算是法定清算,其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清算组不能任意改变。

  其程序如下:1、成立清算组。2、债权人申报债权。3、清理公司财产。4、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破产

  一、简答题

  1、简述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简述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下列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包括:(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3、简述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4、简述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二、案例题

  1、破产债权具有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多

  2、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附期限的债权。(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多

  3、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多

  4、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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