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7年10月份高教自考违规考生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 11:46   北京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92名在2007年10月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07年10月考试违规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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