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 15:17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并结合《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本院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凡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授予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的专业均适用于本院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相应专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达到夜大、函授本科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在校期间各科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3、在专升本阶段学习期间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不超过两门(含两门);

  4、应当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考试(或由本院设点组织的全国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和院学位办组织的两门主干课程(见附表)的抽考且成绩应全部合格;

  5、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四条 成教院全脱产本科生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各科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2、应当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考试(或由本院设点组织的全国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和院学位办组织的两门主干课程(见附表)的抽考且成绩应全部合格;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无转变者;

  2、在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外语或主干课程抽考不合格者;

  4、有留(降)级记录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审核、授予程序:

  1、具备条件的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一个月之内向成教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人应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清楚),按规定的时间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如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设计或论文资料等);

  2、由教务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安排主干课程考试,并将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及相关材料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及主干课程考试成绩进行审核,提出合格者名单,并进行审批,审批核准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授于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予严肃处理并撤消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条 申请学士学位者应按规定交纳一定评审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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