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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具体地说,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两个直接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简答)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再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四、综观古今中外,法律的渊源主要有下列诸种:
1.制定法。
2.叛例法。
3.习惯法。
4.引证法,又称法理法或者法理。
5.宗教法。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五、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
1.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宝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六、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
1.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2.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七、根据法的内容分为:
1.实体法: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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