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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
1.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2.特别法:凡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法律。
九、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
1.国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内法: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
十、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依据分为:
1.公法: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2.私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十一、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
十二、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我的香港、澳门)。
十三、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质性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在人类历史上依次地存在过奴隶制的法律、封建制的法律、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前三者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是非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十四、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的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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