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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民办高校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不能委托中介招生。
市教委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09年秋季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民办普通高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2009年,除北京汇佳职业学院和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部分专业经过批准实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外,其余民办普通高校不能以任何形式由学校组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自主招生,也不能发布类似的招生广告。
市教委要求,各民办普通高校应将非学历教育招生与学历教育招生分开宣传,招生简章分开印制。对于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学校向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证书办法等内容。严禁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校擅自改变或缩写学校名称、专科办学层次,进行任何形式的“专升本”、“3+1”、“2+2”等模糊、误导性招生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办学类型,将自学考试助学、成人高等教育、远程网络教育等不同类型的教育混同于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招生宣传;严禁向未填报本校志愿、未上线的考生承诺办理统招电子档案投档录取事宜。
北京市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规模,必须与学校具备的办学条件相适应,并满足教育教学和师生安全与卫生防疫的正常需要。各民办普通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得委托、承包给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招收自考助学学生和其他形式的非学历学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前必须向学生或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并与学生签署退费协议。学校制定的收退费办法不得与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相抵触。各校要在明显位置制作公示栏,公示学校全称、学校性质、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录取方式、证书性质、收退费办法等内容。
市教委将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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