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杀人案”要在英国会怎样?

2017年03月28日09:50  教育专栏     我有话说

  每年去英国学习法律专业的中国留学生越来越多,其实学习法条、案例是一方面,我觉得西方“法的精神”、社会对法的认识更为重要。制度化的自由、民主是英国人给这个世界带来的,他们不能容忍歧视、虐待、戕害、人格侮辱,这在英国是属于重罪范围。

  山东省高院对于欢“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案情的核心问题是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

  除此之外,我关注的焦点还有暴力讨债对人权的侵害。

  显然,于欢及其母亲被非法拘禁、横遭凌辱的暴力现场,警方竟敷衍了事,一走了之,使本来可以被及时制止的违法行为走向了以暴制暴的悲剧。

  而省高院的判决中,明显忽视了对人格尊严遭受的践踏。

  虽然我国暂时还没有制定颁布人权法,但198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出了明确规定,除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外,《宪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另外,人权法是对基于保护人类固有的尊严而产生的人权形成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人权法有关界定中也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专门领域的人权保护性条款。

  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一般都有出国考察、学习甚至进修的机会,对国际通行的法律、法规应该有所了解。

  不涉及任何意识形态的冲突与摩擦,也不管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区别,至少应该尊重国际标准对人权的界定。

  每年去英国学习法律专业的中国留学生越来越多,其实学习法条、案例是一方面,我觉得西方“法的精神”、社会对法的认识更为重要。

  英国文化是一种早熟的民主、法治文化形态。从遥远的13世纪初的“大宪章”运动开始,英国人已经开始挑战至高无上的王权了。最终开启世界近代文明的“分权”、“妥协”、“法治”的民主思想,早已收录在英国文化的词典中了。

  等级分明的社会,渐渐由理性主导的法律、制度开始约束和规范,洛克的《政府论》更是以限制统治阶层的权力为核心,达成社会不同阶层的妥协,法治开始取代人治。

  直到17世纪晚期的“光荣革命”,经过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血雨腥风之后,理性的妥协完成了君主立宪制最后的“奠基礼”。

  前后四百年的“理性洗礼”,英国人完成了“不彻底”的革命,却实现了比较彻底的民主和法治。

  英国大学的维权氛围也非常浓厚。2017年3月被学生选举为格拉斯哥大学Rector(大学委员会主席,职责是维护学生利益)的巴基斯坦裔苏格兰人Aamer Anwar,是格拉斯哥当地的人权律师。

  他当初在格拉斯哥大学学习机械工程专业时,就是学校著名的学生运动领导者,曾组织反对当地牙科医院的种族歧视。

  AamerAnwar放弃了理工专业,转而学习社会学,后来成为人权律师,帮助更多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制度化的自由、民主是英国人给这个世界带来的,他们不能容忍歧视、虐待、戕害、人格侮辱,这在英国是属于重罪范围。

  于欢案如果发生在英国,他母亲受到的人格侮辱一定是人权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而且法庭也会重视这方面的证据和陈述。

  从香港“占中”事件审理结果看,七名涉嫌暴力执法的香港警察被判刑,再次表明了中国法律(也包括香港现行法律)对人权的捍卫。

  有消息称,中国最高司法机构介入调查于欢案,也包括调查警方是否涉嫌渎职,这清楚地证明,在越来越强的舆论监督下,人的权利将得到更大的关注和尊重。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文章关键词:英国人权公平法制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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