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意外伤害猛于虎运动条件保障应被立法

2012年12月21日10:14  中国青年报    

  给学校体育建一条康庄大道“少年强则国强

  ——加强学校体育系列工作报道”之四

  我国《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教育“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应是教育事业的基本任务之一,但现在的事实却是体育成了“老虎”,很多学校谈虎色变。而场地不足、师资缺乏等客观情况,便成为学校不积极开展体育活动的借口。我国职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割裂,又使学校体育的一个重要上升通道受阻。在大多数家长[微博]眼里,努力学习文化课的孩子要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的孩子更有出息。

  学校体育意外伤害猛于虎

  中国政法大学[微博]教授王小平日前完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研究》专著,在我国学校体育伤害纠纷不断增加的社会背景下,王小平希望为解决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提供更符合法律精神的意见和处理办法。为完成这部学术著作,王小平近两年在北京、浙江、江西、安徽、海南等地进行针对性调研。近2000名中学生参加的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学生在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校方有无责任均需承担赔偿的占到八成以上,仅有17.67%的学生认为,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中小学之所以不愿意举办体育活动就是怕出事。只要在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出了事,责任都成了学校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微博]近日向记者表示,学校的无限责任成为阻碍学校体育活动正常开展的“猛虎”。

  教育部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在有些情况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与学校体育活动密切相关两种情况为“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以及“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不过,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已经形成了校方必须为学生参加任何学校体育活动的意外伤害负责的观念。近些年来,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纠纷有增无减。无论学校有无过错,一旦学生在上体育课或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伤害,都面临着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的索赔。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仅是教育部的规章,其法律层级很低,虽然对法院在判决学校体育伤害纠纷案件时起到了一定引导作用,但在社会层面,其影响依然有限。

  北京市石景山区蓝天第一中学体育教师胡凤林近日向记者介绍,学校和体育教师现在的压力非常大,时刻担心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在上体育课和组织体育活动时,一位体育教师要面对几十个孩子,很难全都照看到。为了减少意外,只能降低体育课和体育活动的难度。很多学校的长跑取消了、单双杠取消了、跳山羊取消了……最终学校体育活动只剩下广播体操等相对“安全”的项目,内容单调枯燥,运动量也难以保证。

  湖北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学校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后,对体育教师有无过错均予以处罚的学校占到半数以上。超过三成的学校要求体育教师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这意味着,学生家长提出的索赔金额很可能全部由体育教师承担。

  我国目前已经推行学校意外责任险,但据北京市教委体卫艺处处长王东江介绍,学校意外责任险的赔付前提是学校被认定有责任。而很多学校体育伤害事件发生时,学校并无责任,受害学生得不到保险赔付,但学生家长仍然会通过其他方式问责学校,事件就很难平息。王东江希望,能有真正的学生意外险出台,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意外,学生在遭到一定程度的身体损害后均能得到保险赔付。

  更重要的是,国家应从法律层面划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责任方。王小平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研究》中介绍,日本、美国等体育法规较为完善的国家,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件后,以学校有过错作为追究学校责任的依据。同时,为避免学校和体育教师因惧怕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风险而不组织体育活动,又将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有责任赔偿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体现,以此完全消除学校和体育教师的后顾之忧。

  学校运动条件保障应纳入立法

  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体育法》等多部法律均提及,体育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之一。但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应具备什么样的体育场地条件和体育师资力量,相应的规定仅仅是教育部门的规章、文件等,同样存在法律层级低的问题。

  2005年11月14日清晨,山西省沁源县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惨剧,沁源县第二中学组织900名学生在公路上晨跑时发生车祸,导致21名师生遇难。事件发生后,山西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显示,该省60%的中小学校没有操场。

  山西省的情况不过是全国中小学校体育场地不足的缩影。半个月前,“全国中小学校长体育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参会的学校都是全国开展学校体育的先进单位,如何利用有限的体育场地开展体育活动,成为绝大多数学校相互交流的重要经验。

  体育师资不足同样是导致我国学校体育活动开展受限的一大“软肋”。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不久前表示,全国体育教师缺编30万人,很多农村地区的学校甚至没有专职的体育教师。

  我国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均对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和使用以及体育师资的配备有所规定,但全国仍有为数众多的学校在缺少体育场地和师资的情况下办学。“如果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学校体育场地、师资等各项保障条件予以明确要求,而不仅是作出一个笼统的规定,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张笑世向记者表示。

  在日本,除《基本教育法》、《学校教育法》、《体育振兴法》等宏观性法律涉及学校体育工作外,还有多部专门法律,包括《体育场馆法》、《日本学校安全协会法》、《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位日本中学校长在2008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依照日本法律,如果一所学校没有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等基本体育设施,没有相应的体育老师,这样的学校是不能开学招生的。

  职业体育与学校体育融合才能双赢

  其实,即使一所缺乏体育设施和师资的学校可以开门招生,也不会有日本家长送孩子进去就读。在日本,体育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早已深入人心,日本家长对一所学校体育业绩的关注度就像中国家长对学校升学率那样热衷。体育作为学校教育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是西方国家的国民共识,这还与职业体育与学校体育的融会贯通有关。

  很多中国人熟知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也知道NBA选秀的大本营——美国大学生篮球联赛(NCAA)。但在我国,大学联赛很难成为职业联赛的梯队,因为能够从中国大学生篮球联赛脱颖而出跻身中国篮球职业联赛(CBA)的球员只是极少数,CBA的后备人才主要来自各级篮球专业队。

  在中国,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独立运行,中国最成功的运动员几乎全部出自少体校——体校——专业队的三级培养体系。对于教育系统来说,体育仅仅是学生强身健体、至多是获得升学加分的手段。现在的很多中国家长并非不关注子女的体质健康,但很少会积极支持子女参加体育运动,更不愿看到子女在学业有成的情况下往运动员方向发展。因为那意味着子女将脱离教育系统,进入一个只要运动成绩不要文化素质的体育系统。在这个系统里,笑到最后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参与者最终既没有在体育舞台崭露头角,又错过了接受教育的最佳年龄,频频发生的退役运动员生活窘迫的事件,更加重了整个社会对运动员出路的忧虑。

  中国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的割裂,对学校体育是一个严重打击,因为从学生和家长的角度而言,缺少上升通道的学校体育失去了最重要的号召力。

  女排原国手杨希曾长期在美国生活,她看到的是,美国的学校体育以校队为核心,从小学、中学、大学最后到职业体育,形成了一条连贯的发展脉络。各级学校的校队队员受到学生和家长的尊敬和追捧,校队成为学生向往的集体。由于校队队员也是学校的学生,必须完成所有学生都需达到的基本学业要求,校队队员大都成了“文武双全”的精英,无论最终能否进入职业体育圈,都不影响他们的升学和择业。

  2005年在土耳其伊兹密尔举行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清华大学[微博]学生胡凯夺得男子100米跑金牌。胡凯的名字一夜间传遍中国,并不仅仅因为他是男子短跑的大运会冠军,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历史上,他是第一个由教育系统而非体育系统培养出的世界冠军。胡凯在清华大学和全国高校造成的轰动效应,远远超过了任何一名出自体育系统的大运会冠军。因为对于广大学子来说,胡凯与自己是如此之近,而那些由专业队培养的“运动员大学生”仍难脱“四肢发达、头脑简单”之嫌。

  不过,8年之后的今天,胡凯式的大学生运动员在中国依然是“稀有物种”。

  中国职业体育与学校体育之间的鸿沟对于二者是“双败”的结局,职业体育无法得到全面发展的后备人才,学校体育则失去了“更快更高更强”的目标。二者如何融合仍然是一个待解的难题。(记者 慈鑫 樊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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