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学生在校期间受伤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究竟是学生自己的保护意识不够,还是学校的监管力度不行?在校期间,如果学生受伤,学校又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案件回顾:
小王是杭州市某中学的一名初一学生,去年10月份的一天,小王在上体育课期间打球时不慎摔伤。当时小王他们班的体育老师因为学校有其它工作安排而没有来给他们上课,所以学校就安排了小王他们班和另一个班级一起上课。小王受伤时,那位老师正在给边上另一个的同学进行指导,所以没能及时帮助小王处理伤口。
在班上同学把小王送到了学校医务室,并通知了他的家长[微博]。当家长赶到后希望学校能派一辆车将小王送去医院。但是学校以没车拒绝了,无奈之下,家长只好自己叫了一辆车带小王去医院治疗。
医生诊断后告诉小王的家长,小王的伤势比较严重,右前臂断裂,需住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小王共花费了25000多元的医疗费,但因医生嘱咐过小王出院后还需休息一个月时间。所以小王的家长向学校提出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5000多元。在和学校数次商谈无果的情况下,今年小王的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到了法庭。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某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所在学校是否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期间,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学生负有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本案中所涉及的体育活动具有较强的风险性,不同级别的学校对应的管理义务也有所不同。在小学和初级中学阶段,学生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学校在体育活动中管理责任就比较高。
而在高级中学和大学阶段,学生从限制行为能力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过渡,学校在体育运动中的管理义务也就相应的减轻了。学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相应的减少。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一名初一的学生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且发生伤害事件是在上体育课训练期间,当时该班没有体育老师进行教学指导,因此学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的过错,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初一的学生已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应对自己所从事的活动的危险性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在没有外力作用下自己摔倒,其主观上的过失也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故王某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接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显然学校的过错更为显著,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学校对王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对王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确认。对王某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这一项目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一、〈侵权责任法〉第十五第、第十六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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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体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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