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家长[微博]王某将5岁女儿甜甜送到了汉台区建设巷幼儿园上学。
2013年4月10日下午5时许,王某和往常一样,再一次去接时,却被老师告知甜甜摔伤了。下午5时,王某刚赶到幼儿园,就被值班老师告知甜甜走教室门口时不小心摔了一跤,胳膊有点不对劲。王某立即抱着宝宝到汉中3201医院检查,经诊断:甜甜左胳膊髁骨上骨折。甜甜住院手术后,2013年4月15日出院。同年7月9日甜甜第二次住院,取内固定。同年7月12日出院。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用5374.65元。
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甜甜为九级伤残。看着甜甜胳膊上留了一条手术后的大伤疤,每天疼的眼睛挂满泪珠,王某非常心疼也心里不是滋味。
甜甜受伤后,幼儿园表示,孩子走时摔伤的,幼儿园不存在过错。对于孩子受伤后的治疗费,不予赔偿。
为此,王某将甜甜就读的幼儿园告上了汉台区人民法院。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承担责任。甜甜属于幼儿,无自我保护意识。上学期间,摔跤致身体受伤,幼儿园未对未成年人尽到全面、细致的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该幼儿园向甜甜赔偿医疗费3720.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60元、残疾赔偿金82936元等共计近9万元,限三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1082元,由该幼儿园负担。(汉台区人民法院姜晓玲盛洁)
文章关键词: 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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