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午休时从床上滚下致残 幼儿园被判赔5万

2015年08月24日10:47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武侯法宣天府早报记者赵雨欣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女孩小西 (化名)在某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滚下,折断肱骨。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武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小西共计五万余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伤情 手臂摔成骨折

  据了解,小西于2013年在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当时仅3岁多的小西在午睡时,从幼儿园提供的午睡床上摔下,手臂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西的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

  庭审中,该幼儿园辩称,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有教育、管护的义务,但并非监护义务,且已尽到应有的教育、管护的义务,小西午睡的儿童床经检测质量合格,故幼儿园对小西在幼儿园摔伤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 幼儿园负全责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西系3岁多的幼儿,自我意识与行为能力较弱,幼儿园为其提供的午睡儿童床即使从技术、质量标准看系合格产品,但儿童床周边无护栏、午休房间地面无软化等特殊保护,且被告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出在本案事发时对小西尽到足够的管护职责,故被告幼儿园对小西在该园午休时从儿童床上滚落、摔伤应负全责,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案件焦点

  幼儿园应尽教育管理职责

  小朋友在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幼儿园到底应不应该负责?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小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使用的床虽然质量合格,但是没有护栏,地上也没有软垫等物品,儿童极易从床上滚下,造成伤害。从这一层面讲,幼儿园要对小西的受伤负责。

  反之,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比如有监控视频证明教师随时巡查,或者午睡床的安全防护到位,则可免除或是减轻相应的责任。

  类似案例

  福州

  5岁女童上铺摔下幼儿园被判全责

  一名5岁大的女童在福州市一幼儿园内午休,突然从双层床的上铺掉落下来,手臂骨折。2013年8月,福州仓山区法院判这家幼儿园赔偿受伤女童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9万余元。

  当地法院的法官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小黄是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要特殊的照看,因此幼儿园不仅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使儿童能够安全地学习和生活,还应当消除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儿童伤害事故。园方提供这种安全性能未知的高低床,高度近1.1米,事发时只有一个老师在场,所以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峡都市报)

 

 

 

文章关键词: 幼儿园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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