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家教屡禁不止 专家:保障教育资源均衡

2015年10月24日 09:53 正义网-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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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  
郑春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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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诊问题:怎样解决有偿家教问题?

  门诊专家:北京中关村学院副教授 李红

  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春乃

  专家观点:

  ◇有偿家教的背后有四个利益相关者,学生为了上名牌学校、家长为了孩子成材成功、学校为了升学率和知名度、教师为了正常薪水之外的额外收入——这四个利益相关者的直接目标促使了有偿家教的“蓬勃”发展

  ◇有偿家教是教育资源和教育需求之间矛盾演化的结果,是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并存、角力的产物,光靠纯粹的法律法规禁止是不行的

  ◇只有职业教育也具有优秀的教育资源、具有就业竞争力,才能做到教育分流,才能消解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实现家教市场健康、理性发展

  温女士的儿子读初二,语文成绩不太好,今年暑假在语文老师家里补习了一个多月,交了2000元。开学后,看到儿子的进步,温女士很满意,于是在 “十一”期间又交钱请老师给孩子补课。记者提及中学老师从事有偿家教属于违法行为时,温女士不解:这种方式很好啊,对老师学生都有益,为什么要禁止呢?

  中小学(微博)教师有偿家教违反了哪些国家问题?很多教师和家长(微博)知道有偿家教违法,为何明知故犯?白纸黑字的规定为什么成了一纸空文?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中关村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李红和北京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春乃。

  有偿家教缘何产生

  有偿家教为什么屡禁不止?这要从有偿家教产生的原因分析。李红介绍,1999年我国开始提倡素质教育,大力倡导“因材施教”,主张全面发展学生 的“德智体美劳”,不再“分数至上”,以期扭转当时应试教育大行其道的风气。不可否认,素质教育的初衷是“人尽其才”,政府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目的也在于 教育分流,并非所有人都要去读大学。“行行出状元”,通过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对学生能动性的挖掘,使其成为可造之材。然而十几年过去了,素质教育并没有取 代应试教育成为主流,反而形成了素质教育、应试教育并存、角力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学校要响应上级“减负”“提高学生素质”的号召,减少学生的课业压力、 减少补课时间。另一方面,学生实实在在面临着升学压力,学校为了升学率、家长为了孩子的“锦绣前程”,不得不另辟蹊径,有偿家教市场应运而生。

  李红说,在有偿家教的背后,有四个利益相关者,学生为了上名牌学校、家长为了孩子成材成功、学校为了升学率和知名度、教师为了额外收入——这四个利益相关者的直接目标使有偿家教“蓬勃”发展。

  那么,有偿家教是否像温女士说的那样,老师和学生是双赢呢?对此,李红认为,这种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外,对学生及其 家长是有害的。因为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本末倒置,“课上不讲课下讲、校内不讲校外讲”,分散了教学精力、降低了教学质量,也加重了学生课业负担、家长的 经济负担。“其实,关于有偿家教的信访和投诉频见报端,有偿补课问题日益突出。”李红说。

  有偿家教违反哪些规定

  李红表示,为了遏制有偿家教风气的蔓延,2008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各教育部门,“自觉抵制有偿家教”。2014 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此,郑春乃补充说,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专门发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列举了有偿家教的形式并明令禁 止,即“六条禁令”: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 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 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而各地也纷纷出台意见、措施整治有偿家教。郑春乃告诉记者,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有偿家教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微博)颁布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条例或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中,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禁止有偿补课作了规定。例 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均明文禁止有偿家教。

  那么,对于违反禁止有偿家教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郑春乃介绍,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学校属于公益事业单位,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国务院制 定的《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处分。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 法》也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 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相关规定为何成为一纸空文

  相关规定不可谓不严密,行政主管部门也三令五申,但是白纸黑字的规定为何没有得到贯彻实施,却成为一纸空文?

  郑春乃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关于有偿家教管理规范的法律位阶比较低。从现有规范来看,直接、明确禁止有偿家教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国家尚未通过立法活动来统一进行规范,导致各地对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理解存在偏差,管理制度标准不一、更缺乏统一管理、规范的尺度。

  二是执法不严。各地对这类行为的治理基本上都是有关部门一下发要求,立刻抓一两个典型,“雷声大、雨点小”,最后不了了之。长此以往,形成了教育领域乃至社会的顽疾。

  三是处罚方式及力度欠缺。对于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措施,有关规定仅限于警告、记过等行政管理措施,而缺乏对被迫参加有偿家教的学生或家长的退款、赔偿等民事责任规定。

  四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对有偿家教的监督单靠教育主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长、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方能真正有效地对有偿家教进行监督。

  李红则表示,惩处有偿家教会不了了之,是教育资源和教育需求之间矛盾演化的结果,是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并存、角力的产物,光靠纯粹的法律法规禁 止是不行的。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法律禁止有偿家教行为,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成本增大了,势必会将这一部分增大的教育成本转移到学生家长头上,进而加重家长 负担;有偿家教的价格贵了,成为一种稀缺的教育资源,但学生应试的压力使得对这一资源的需求不减反增,学生家长竞相追逐和攀比,因为有利可图,更多的教师 开始从事有偿家教,导致有偿家教市场出现新一轮的繁荣。

  怎样解决有偿家教问题

  要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李红认为,首先,切实推进教育资源均衡分配。作为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校义务教育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推进公共资源的均衡分配是 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要推进地方教育均衡,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异。具体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师资力量的校际分配要 均衡、公平。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考核、调配、平衡教师资源,普遍建立公立学校领导及教师交流、交换机制。同时,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方面缩小 直至消除校际、区域和城乡差距,解决地域较偏学校教师的切身利益问题。二是学校硬件建设水平要均衡。要将学校硬件建设重心向非“重点”学校倾斜,切实加大 对该类学校的建设资金投入。

  其次,大力改革学生考试评价机制。在升学录取和评先评优中不仅关注学生的考试成绩,更要发现和发展学生综合素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完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给学生留有更多自由支配的活动时间,减少课外补课的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再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改变我国教育系统自身发展的严重失衡。李红说,这方面,政府责无旁贷,因为其主导着学校、学生、家长、教师等利益相关 者的价值取向和现实选择。有偿家教的出现,是当下两种教育观念博弈的产物,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我国教育系统自身发展存在严重失衡:作为正式学校教育补给的 职业教育发展不如人意。政府对职业教育扶持力度、重视力度不够,优秀的教育资源聚集在正规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无法像学校教育那样蓬勃发展,人们对职业教 育存在普遍偏见;就业市场更偏重文凭而不是技能——这使得家长认为,孩子只有正规的学校教育这一条出路。李红说,如果我们的职业教育能像德国、芬兰看齐, 正规学校教育具有的优秀教育资源,职业教育也有;正规学校教育具有的就业竞争力,职业教育也有——真正做到教育不分贵贱、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等,就能从 根本上做到教育分流,做到人尽其才,真正实现素质教育,从而消解应试教育,进而消解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矛盾,实现家教市场健康、理性发展。

  郑春乃认为,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有偿家教屡禁不止的问题。及时启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修改程序,明确禁止公立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通过立法促进和保障公立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分配,全面推进教育改革。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中小学教育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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