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6岁男童小豪、小昊在私人幼儿园被烫伤,二人法定监护人张某、程某分别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幼儿园负责人费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分别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并退还预交学杂费及保险费,赔偿共计545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张某、程某诉称,2015年6月24日12时左右,接到幼儿园电话,称孩子在幼儿园内被开水烫伤,并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家长(微博)询问幼儿园得知,事发当日午休时,就在孩子们脱了鞋袜准备上床睡觉时,放在屋里的保温桶倒地,开水流出将孩子烫伤。张某、程某称,幼儿园负责人费先生虽然当众承诺负责到底,并去家中探病,但并未支付孩子及其监护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此,张某、程某曾多次找费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警方介入调解也无果。张某、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负责人赔偿共计545万余元。据了解,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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