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 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学校

2018年02月14日 10:06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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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出炉,从3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办法中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在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

  办法提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内容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超规模、跨区域办学。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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