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规范社会用字 错别字自造字不列入其中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14:44   甘肃经济日报

  1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2008年第1次常务会议获悉,今后错别字和自造字不得列入社会用字当中,公共场所或广告中使用外文,要与汉字并用,广告门牌用语将得到彻底规范。

  据了解,今后凡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牌、公文、公章、证件、布告、橱窗、宣传栏等用字;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的牌匾、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各种标牌等用字;在本行政区域被注册销售的商品名称、商标、包装、说明用字;以汉字和汉语拼音为基础的学校、托幼单位教育教学用字和校园用字必须使用社会用字。同时,公共场所或广告中使用外文,要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兰州市向境外发行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宣传材料以及出口商品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确需使用繁体字版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管理监督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记者 房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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