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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三章疑点与难点分析(2)

http://www.sina.com.cn 2005/07/07 00:12  北京大学出版社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分析]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1)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2)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
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2)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危害社会行为的特征

  [分析] 危害社会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不具有刑法学意义的行为。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必须具备犯罪的一般特征,而且必须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不具有具体表现形式的行为,都不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无意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②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③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

  5.危害社会行为的基本形式

  [分析]危害社会行为的基本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1)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某种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点是“不当为而为之”;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某种特定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特点是“当为而不为”。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②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例2.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是( )。

  A.抢劫罪 B.遗弃罪 C.绑架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B

  [解析]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因为行为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这种义务,是一种不作为,属于不作为犯罪;而抢劫罪、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都属于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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