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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05/09/13 11:40  LG400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主管,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需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2、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二、管辖

  (一)级别管辖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第19条,意见第2条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注意其确定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1)规律:第一、除因海难救助费用引起的诉讼与共同海损引起的诉讼以外,被告住所有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第二、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

  (2)注意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第一、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

  第二、法定管辖的确定

  A、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B、合同履行地问题:a、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约定情况;b、约定履行地与双方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未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了,该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合同未实际履行,该履行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C、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又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还需注意加工合同的管辖问题

  (3)注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3、专属管辖:注意适用的案件范围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

  (2)移送管辖系自我判断

  (3)管辖恒定原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法院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

  2、指定管辖:注意适用的三种情形

  3、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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