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民法(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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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11/10 14:56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 |||||||||||||||||||||||||||||||||||
63.[答案] ACD [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 7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特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64.[答案] AD [考点] 破产财产、破产抵销权、别除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章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2“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5. [答案] B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滥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66.[答案] CD [考点] 附条件背书的效力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是无因行为。 67.[答案] ACD [考点] 破产财产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人民法院中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规定外,井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8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78条:“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且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68.[答案] ABD [考点] 共同海损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l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答案] CD [考点] 遗产的范围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债权。 82.[答案]B [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3.[答案] BC [考点]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及继承权的行使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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