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民法(4)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11/10 14:56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 |||||||||||||||||||||||||||||||||||
84.[答案] ABD [考点] 继承人的范围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为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又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85.[答案] AD [考点] 保证的效力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6.[答案] ACD [考点] 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间的关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后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87.[答案] AB [考点] 对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清偿后的法律后果 [解析] 保证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债权清偿后,无权对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88.[答案]BD [考点] 债务转移后担保的效力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转移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89.[答案] ABCD [考点] 受益人的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转让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90.[答案] A [考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时受益人的确定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1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3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求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91.[答案] AD [考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8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92.[答案] C [考点] 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9条;“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