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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名师05司考真题详解 三国法海商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5/11/10 15:06  LG400司法培训学校

    36.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36. D

  (考点)涉外仲裁撤销

  (解析)对于中国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法》58条的规定,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不是高级人民法院,因此A错误。根据《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B选项中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不属于260条第一款所列的情形,因此错误。另外,对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但当事人可以依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此C错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可知D正确。

  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37. B

  (考点)涉外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解析)《民通意见》第180条:“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答案为B。本题,杰克逊18岁, 我国法律认为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领域进行买卖这一民事行为有效,手机不可以退货。

  38.中国籍公民张某与华侨李某在某国相识后结婚并定居该国。10年后张某在定居国起诉离婚,但该国法院以当事人双方均具有中国国籍为由拒绝受理该案。张某遂向自己在中国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依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在定居国结婚,不应受理

  B.因双方已定居国外10年,不应受理

  C.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

  D.告知双方先订立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

  38. C

  (考点)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解析)《民诉意见》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答案为C。

  39.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39. D

  (考点)涉外民用航空的损害问题

  (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案件中受理法院为中国法院,故应该适用中国法律,选D。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40. C

  (考点)涉外民事案件中的住所认定

  (解析)《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故答案为C。

  41.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使用了“CIP

汉堡”贸易术语。下列哪一种说法符合该贸易术语的要求?

  A.货物应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由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运输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保险

  41.[答案]B

  [考点]国际贸易术语CIP

  [解析]CIP术语含义为“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与CIF不同,CIP这个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因此只要运到汉堡就可以了,没有必须是汉堡港,而且本身卖方不负责运送货物,只是支付到汉堡的运费而已,因此A错误;另外,CIP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故应是德国乙公司办理,C错误,无论是否采取多式联运,在CIP术语条件下,卖方都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即由卖方中国甲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D错误;在风险转移上,CIP术语要求一般情况下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发生转移,因此B正确。

三国法
授课讲师:LG400名师 中国政法大学 周超
三国法 part1 (视频学习)
三国法 part2 (视频学习)
三国法 part3 (视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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